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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以"危险驾驶罪"追责
2015-10-30 09:25:00
人民网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既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同时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除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盗用驾驶证最高判7年

  据了解,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为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下月起实施,交警部门提醒:

  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

  将以“危险驾驶罪”追责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昨天(29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出提醒,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原标题: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以"危险驾驶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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