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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2023-09-21 11:36:00
南京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南京师范大学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在硕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将遴选本硕贯通、直博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仅限部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体在专业目录中明确标注。研究生毕业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南京师范大学的实际情况,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

  2024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4800人左右,其中学术学位2200人左右,专业学位2600人左右(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500人左右)。

  2024年南京师范大学“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为15人,“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为35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6人。

  最终录取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第七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研究生更好完成学业。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资助专项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专项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特殊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内容详见《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意见》。

  推免生新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除外)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学校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南京师范大学不接受提前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以下两个学业要求(要求复试前达到),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1)进修过8门或8门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获得厅局级以上奖项。

  南京师范大学部分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详见南京师范大学招生目录。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九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南京师范大学今年全部招生专业均不接受初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具有优秀研究生潜质的考生可申请直博,详情请见推免生招生简章。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可申请教育硕士的学科教学(思政、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历史、地理)、现代教育技术、小学教育、科学与技术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专业领域。

  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等)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关于推免生接收的招生简章,详见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yz.njnu.edu.cn,下同)的相关通知。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考生应根据自身学籍、户籍和工作情况,参照各报考点的选报要求,慎重选择报考点。因考生本人错选报考点造成不能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

  网上预报名时间: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预报名信息也是有效报名数据,预报名成功后无需重新报名。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南京师范大学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报名时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最迟应在录取前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6.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网上确认要求

  1.网上确认时间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相关报考点的通知。

  2.网上确认程序

  (1)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生证)等有关补充材料,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验。

  考生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提交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南京师范大学及报考点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章 初试

  第十四条 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五条 初试时间

  2023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

  第十六条 初试科目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南京师范大学艺术类特殊科目(科目代码:5××)的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第十七条 命题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教育综合。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南京师范大学组织。

  第八章 复试

  第十八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由南京师范大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复试工作一般在2024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在教育部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南京师范大学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南京师范大学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南京师范大学在复试前将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加试

  (一)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二)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不加试。

  (三)除上述两类人员外,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三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师范大学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六条 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调剂

  第二十七条

  南京师范大学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具体调剂工作办法。

  第十章 体检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师范大学体检工作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南京师范大学、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南京师范大学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学制与学费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学位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2.5~3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特别优秀者,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也可按硕博连读方式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对于因休学、支教等原因暂缓入学的已录取研究生,其学制按实际入学当年学制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新核定为准,具体见相关通知。

  第十三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复试名单、复试成绩、综合成绩、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

  第十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南京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计划包含接收推荐免试生、公开招考、少数民族骨干、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等各类计划。各学院招生专业(研究方向)用于公开招考的人数将根据国家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实际录取的推免生数、考生报考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未使用完的推免生计划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第三十八条

  招生目录中招生专业代码的倒数第二位中,“Z”表示自主设置专业,“J”表示交叉学科专业。

  南京师范大学部分学院按研究方向招收研究生,该研究方向仅在招生环节体现,按教育部规定,学籍系统注册信息、学信网证书信息均只体现研究方向归属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信息,具体以南京师范大学当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的信息为准。

  第三十九条

  与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国科大南京学院)、江苏省产业研究院、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瑞集团等单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专业和计划等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其中教师教育学院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的教育硕士不单独划线,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划线、统一录取,录取阶段学校将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序情况和本人志愿,综合确定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志愿未能满足且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将不予录取。具体拟招生计划如下表所示。

  第四十条

  研究生培养所在学院分布在仙林校区和随园校区,根据当年录取情况确定学习地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地点根据联合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申请住宿,住宿费用自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考生复习,南京师范大学公布了部分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仅作为复习参考用,不作为考试范围。

  第四十三条

  南京师范大学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不出售历年试题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体育科学学院、美术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在国家线基础上对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单科成绩做一定要求,具体要求与学校复试分数线一同公布。

  第四十五条 联系方式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

  邮政编码:210023

  电话:025-85891892、85891893 、85891227(传真)

  邮箱:yzb@njnu.edu.cn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s://yz.njnu.edu.cn

  官方微信号:“南师研招”

  (二)招生学院

  注:各学院所在校区仅供参考,实际以2024年学校校区调整为准。

  (三)监督电话:025-85891893、85891511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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